3月3日,長江日報記者獲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發(fā)出全球首個跨國禁訴令,小米通訊技術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以下簡稱“小米”)與交互數(shù)字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以下簡稱“交互數(shù)字”)在武漢打官司期間,禁止“交互數(shù)字”在全球范圍內提起相關訴訟,以排除不法干擾和訴訟妨礙。
“交互數(shù)字”注冊成立于美國,擁有無線通信技術和視頻編解碼技術,并參與各類無線通信國際標準制定。該公司曾向中國發(fā)改委承諾:將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條件,向無線通信標準專利實施者發(fā)放實施許可。從2013年開始,“小米”作為無線通信標準專利實施者,和“交互數(shù)字”就專利許可進行了多輪談判,無果。2020年6月9日,“小米”向武漢中院提起訴訟,提請就專利許可使用費進行裁決。7月29日,“交互數(shù)字”向印度德里法院起訴“小米”專利侵權并尋求許可費率爭議裁決及禁令救濟。8月4日,“小米”向武漢中院提出禁訴令保全申請。9月23日,武漢中院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數(shù)字”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針對“小米”申請的專利許可費率裁決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針對“小米”申請專利許可費率裁決及禁令。如違反裁定,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裁定認為,“小米”注冊地位于中國,且關聯(lián)公司之一位于武漢市,武漢中院有管轄權。該案是中國受理在先,印度受理在后,在國家間發(fā)生平行訴訟時,原則上應該由先受訴的法院行使管轄權。在本案審結前,暫時禁止“交互數(shù)字”提起訴訟,不會對其造成實質損失。隨后,“交互數(shù)字”提起復議,2020年12月4日,武漢中院駁回了復議申請。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談判中,公平、合理、無歧視規(guī)則為眾多國家和地區(qū)所接受,成為各國共同遵守的國際慣例。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表示,中國發(fā)出全球首個跨國禁訴令,管轄適用和裁決依據(jù)合法、合理,符合國際慣例,為中國企業(yè)參與跨國知識產權競爭提供了司法保護。
(記者耿珊珊 陳勇 通訊員王田甜)來源:長江網及環(huán)球網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一項古老的衡平法救濟,最初由大法官庭用于阻止當事人向普通法院訴訟,19世紀時被援用于阻止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訴訟。一般認為,它是法院對擁有管轄權的當事人簽發(fā)的,限制該當事人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訴訟的命令。如今,與非方便法院原則一起,成為英美法系國家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的兩大利器。專家點評: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本案全球矚目,對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有重要意義。武漢中院發(fā)出全球首個跨國禁訴令,此案全球矚目,其法律適用和管轄依據(jù)符合國際慣例。考察世界各國法院頒發(fā)禁訴令的考慮因素,主要包括內外國訴訟是否屬于平行訴訟、內外國法院是否均有管轄權、內外國訴訟相比效率如何、外國訴訟是否公平、禁訴令對當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本國國家利益的影響、禁訴令對國際禮讓的影響等方面。我國之前頒發(fā)的禁訴令都是禁止當事人在特定國家的法院采取措施,而本案中的全球禁訴令,既能對當事人起到實質保護效果,也促進了我國法院對于裁判全球專利許可費率的探索。值得關注的是,該案對修改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有重要啟示。首先,我國應當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國際司法管轄權方面的合作,推動達成相關的雙邊與多邊協(xié)議、國際公約。其次,我國應當在國內法中建立應對禁訴令的防御性制度。例如不承認外國法院針對我國訴訟頒發(fā)的禁訴令的效力、將申請外國法院頒發(fā)針對我國訴訟的禁訴令作為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處罰。 最后,鑒于禁訴令經常發(fā)生在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我國有必要加強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探索。
以下為裁定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