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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蓋原則抗辯:被訴侵權人可以仔細對比自身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如果自身產品或方法缺少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必要技術特征,就不構成侵權。例如,專利權利要求中包含 A、B、C、D 四個技術特征,而被訴侵權產品只有 A、B、C 三個技術特征,沒有 D,那么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訴侵權人可以主張不侵權。
等同原則抗辯:即使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部分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看似相似,但如果這些特征在功能、效果或實現方式上有實質性差異,也可以進行抗辯。比如,專利技術特征是通過機械傳動方式實現某一功能,而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液壓傳動方式實現類似功能,且液壓傳動方式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看來并非機械傳動的等同替換,被訴侵權人就可以以此抗辯不構成侵權。
獨立研發抗辯:被訴侵權人可以證明自己是獨立研發出涉案產品或方法,且在研發過程中沒有接觸過專利技術。例如,提供研發記錄、實驗數據、設計圖紙等證據,顯示研發時間早于專利申請日或者在不知曉專利技術的情況下獨立完成研發,從而主張不構成侵權。
現有技術文獻抗辯: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使用的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的技術(現有技術),可以作為有力的抗辯理由。現有技術包括專利文獻、學術論文、技術手冊、產品說明書等。被訴侵權人需要找到能夠證明現有技術內容與自己產品或方法技術特征相同的文獻,并說明這些文獻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發表或者公開使用。例如,在某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找到一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發表的學術論文,其中詳細描述了與自己產品相同的技術方案,以此來主張不構成侵權。
被訴侵權人可以主張其使用的技術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通過使用而公開的。例如,某種產品的制造工藝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在某個特定區域內被廣泛使用,被訴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這種使用情況,如當時的生產記錄、銷售憑證、用戶反饋等,說明該技術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自己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證據抗辯
被訴侵權人可以針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專利性要求,收集和提交相關證據來證明專利本身不應被授予。例如,尋找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文獻或者已經公開銷售的產品,以證明專利不具備新穎性;或者找到本領域內普通技術人員能夠輕易想到的技術組合,來質疑專利的創造性。
程序抗辯
檢查專利申請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發現專利在申請過程中存在諸如不符合形式要求、未充分公開技術內容、權利要求不清楚等程序問題,被訴侵權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無效。例如,專利申請文件中的附圖標記與說明書中的描述不一致,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存在模糊不清的情況,這些都可能成為被訴侵權人主張專利無效的理由。
合法來源抗辯
對于銷售侵權產品的被訴侵權人,如果其不知道是侵權產品,并且能夠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如正規的進貨渠道、采購合同、發票等,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情況下,通常仍需停止侵權行為。例如,零售商從有正規營業執照的批發商那里進貨,在收到侵權訴訟時能夠提供進貨發票和批發商的聯系方式等,就可以主張合法來源抗辯。
權利用盡抗辯
當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將專利產品首次合法銷售后,專利產品上的專利權即告用盡。被訴侵權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所銷售的產品是經過合法銷售后的產品,就可以進行權利用盡抗辯。例如,甲公司從專利權人授權的經銷商處購買了專利產品,然后再進行轉售,這種情況下甲公司可以主張權利用盡,其轉售行為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