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解讀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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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裁決工作。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完善行政裁決制度。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明確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列為行政裁決的重點領域。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要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 2020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23年11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專利行政保護作出了新的規定。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在各地專利糾紛辦案過程中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例如案件處理中如何追加共同請求人、被請求人或者第三人,專利侵權判斷中如何具體適用全面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以及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等規定,是否中止案件處理應如何適用等,都需要更為明晰、詳細的規定。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新規定和新要求,應對專利糾紛辦案實踐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回應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保護訴求,亟須制定一部專門適用于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的部門規章,強化對有關工作的規范和指導。 二、總體思路和制定過程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制度作用,秉持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與司法規定保持一致和與執法實踐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則。 《辦法》的研究制定堅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部門規章層面進一步完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制度;堅持落實新修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內容,進一步細化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等相關制度的具體適用規則;堅持聚焦解決案件辦理實踐中的焦點難點問題,對行政裁決和調解制度的實體規范和辦案程序進行優化完善。 《辦法》制定過程中,全面梳理總結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專利侵權糾紛辦案實踐中的有益做法,細化優化辦案程序和實體標準,面向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積極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行政裁決、行政調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章,共八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落實新制度 一是落實新修改專利法有關內容。增設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行政調解等有關章節。明確裁決請求時限(第十九條);增加信息化建設規定(第十一條)。二是落實新修改實施細則有關內容。增加電子送達方式規定(第十條);完善職務發明創造調解標準(第七十四條);細化行政管轄規則(第六條至第九條)。三是提煉實踐有益做法。總結提煉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工作實踐中的有益做法,在本辦法中作出規定(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二條)。 (二)完善辦案實體規范 一是回應辦案機關和當事人訴求。明確口頭審理相關要求(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增設追加相關當事人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引入涉及技術調查和技術鑒定的相關內容(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二是明確專利侵權判斷實體標準。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全面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等作出規定(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三是其他規范的進一步完善。完善管轄和結案方式等相關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第三十條);增加對拒不執行決定和重復侵權的處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案件中止的具體情形(第二十八條)。 (三)優化辦案程序手續 一是精簡材料、簡化手續。簡化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等要求(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二是優化受理、立案和調查舉證程序。明確立案要求(第二十條);完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第四十五條)。三是完善回避、保密和委托辦案等相關舉措。細化回避規則(第五條);明確當事人保密責任(第八十二條);增設委托辦案相關規定(第八條)。 五、有關條款的重點解讀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辦法》,針對境外身份證明、境外證據、標準必要專利特別規定、臨時保護期相關條款予以進一步解釋說明。 (一)關于境外身份證明和境外證據(第十八、四十六條) 為保障港澳臺居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其參加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增加了港、澳居民持有的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持有的來往大陸通行證可以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行政裁決、調解和旁聽口頭審理,與司法實踐保持一致。《辦法》完善了外國人有效身份證明的規定,明確了“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根據《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辦法》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有關條約中對證明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證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公平與效率。 (二)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特別規定(第三十條) 標準必要專利作為當前市場競爭的焦點,也是提升產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前期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辦法》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的適用也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標準必要專利本質上仍然屬于專利,不應排除于《辦法》的適用范圍,但其確有特殊性和復雜性,因此,《辦法》在結案形式中參考相關司法解釋對于標準必要專利做出了特別規定。 (三)關于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第七十五條) 《辦法》規定了對于分案申請的公布日,以原申請和分案申請中較早公布的日期為準。根據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對分案申請保護范圍、修改的相關規定,分案的修改依據是母案記載的范圍,即不能超出母案記載的范圍,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起點前移,對母案本身未覆蓋到的保護范圍給予“前置性保護”,更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現行部門規章《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局令第71號)在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和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調解”中,對專利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在具體適用時,根據新規定優于舊規定的原則,對于兩部規章不一致的相關內容,適用本辦法。 |